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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争量采购交易Z26120193预告
2026-03-21 16:39:25 阅读量:

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

争量采购交易预告

(编号:Z26120193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低价无序竞争,请各交易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参与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委托单位:

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

2.委托产品基本信息

标段商品类别交货地运输方式价格类型委托数量(吨)基价(元/吨)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最小报量(吨)最大报量(吨)
A标段动力煤吕梁公路运输含税到厂价500001651不限500050000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3.委托产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

煤种

品种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水分

(Mt)

(%)

硫分

(St, d)

(%)

A标段烟煤混煤≥2300≤10≤1.8

备注:无

二、报名事项

1.报名资格:

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2.报名时间:截止2026-03-22 15:30:00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三、保证金事项

1.保证金交纳标准:2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

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绑定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入金”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出金”。

3. 保证金交纳、管理、解冻、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四、交易事项

1.交易平台: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http://www.ctctc.cn)

2.交易模式:延时争量采购

(1)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2)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委托量范围内,成交价由低向高排序,同价格按时间先后排序,依次成交,直至委托量全部成交。若排在最后的交易商报量大于剩余委托量,按剩余委托量成交。

3.交易时间:

A标段:2026-03-22 16:00

4.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进入“个人中心”查看“交易结果通知”。

五、合同签订

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六、交收履约

交货地点:山西国锦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交货方式:公路运输方式送货至交货地点,按照买方的调度计划交货。卖方运输方式需满足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成交双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填写《交收履约单》并加盖电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双方盖章的《交收履约单》后,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并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收履约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2026-03-23至2026-04-15

七、货款结算

货款结算: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确认数量、质量无异议后,买方向卖方出具结算单,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买方挂账后不超过90日支付相应煤款。 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八、煤质验收

买卖双方应以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为一个结算期,结算期内来煤的热值、硫份、水分等均采用加权平均值作为结算指标 1.热值采用周期考核和日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不重复考核) 周期考核:采用分段累进计算,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2300大卡时,按合同基准单卡价乘以周期加权热值进行结算;2300大卡>来煤加权热值≥2200大卡时,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单卡价基础上扣罚0.001元/(大卡·吨);2200大卡>来煤加权热值≥2100大卡时,每降低100大卡,在上个阶梯价基础上扣罚0.002元(大卡·吨);2100大卡>来煤加权热值≥2000大卡时,每降低100大卡,在上个阶梯价基础上扣罚0.005元/(大卡·吨);2000大卡>来煤加权热值≥1900大卡时,每降低100大卡,在上个阶梯价基础上扣罚0.008元/(大卡·吨);1900大卡>来煤加权热值≥1700大卡时,每降低100大卡,在上个阶梯价基础上扣罚0.01元/(大卡·吨) 日考核:验收单日热值≥1700大卡,不考核;1400≤Q<1700,按20元/吨结算;1100≤Q<1400,按10元/吨结算;900≤Q<1100,按5元/吨结算;700≤Q<900,按0元/吨结算;Q<700,按0元/吨计价,并需向买方支付37元/吨的固废处置费 2.硫份采用周期考核和日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不重复考核) 周期考核:采用分段累进计算,来煤加权硫份St,ar≤1.8%时,按合同价结算;来煤加权硫份1.8%<St,ar≤2%时,每高出0.1%对应2元/吨的比例考核;来煤加权硫份2%<St,ar≤2.3%时,每高出0.1%对应5元/吨的比例考核;来煤加权硫份St,ar>2.3%时,每高出0.1%对应10元/吨的比例考核 日考核:采用分段累进计算,验收单日硫份St,ar≤2.4%时,不考核;验收单日硫份2.4%<St,ar≤2.6%时,每高出0.1%对应10元/吨的比例考核;验收单日硫份St,ar>2.6%时,每高出0.1%对应15元/吨的比例考核 3.水分采用周期考核的形式进行考核 周期考核:采用分段累进计算,履约期来煤加权全水Mt≤10%,按合同价结算;履约期来煤加权全水10%<Mt≤11%,每高出0.1%对应0.2元/吨的比例考核;履约期来煤加权全水11%<Mt≤12%,每高出0.1%对应0.4元/吨的比例考核;履约期来煤加权全水Mt>12%,每高出0.1%对应0.5元/吨的比例考核 4、兑现率考核:周期平均兑现率P>110%,超出部分不予退回,不予结算;100%<P≤110%,100%-110%的部分考核10元/吨;95%<P≤100%,不考核;P≤95%,兑现率≤95%的部分考核10元/吨 5.所供燃煤实施单烧直烧方案,如遇生产实际需求情况或因补充库存无法单烧时,买方以入厂机械采样热值为准,卖方对入厂机采热值有异议,可按照合同第7条第1点之规定外出送检 6.入厂机械采样热值与入炉采样热值以及随机手采热值进行对比,具体办法如下: (1)若入厂机械采样热值与入炉采样热值偏差≥200大卡时,从入厂机采热值与入炉采样热值中选取较低热值以及较低热值对应的水分与硫份作为结算依据,卖方对上述结算热值有异议,可按照本合同第7条第1点之规定从机采和入炉热值中任选取一个存样进行送检 (2)若入厂机械采样热值与入炉采样热值偏差<200大卡时,且入炉采样热值低于入厂机械采样热值,取入厂机采热值与入炉采样热值以及入厂机采热值与入炉采样热值对应的水分与硫份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不予复检;若入厂机械采样热值与入炉采样热值偏差<200大卡时,且入炉采样热值高于入厂机械采样热值,取入厂机械采样热值以及入厂机械采样热值对应的水分与硫份作为结算依据,卖方对上述结算热值有异议,可按照本合同第7条第1点之规定对机采热值存样进行送检 (3)随机抽采不定期进行,至少抽采一车,①当天来煤进行了单烧,单车随机手采热值≥入炉采样热值减50大卡时,该车随机手采热值不参与取值。单车随机手采热值<入炉采样热值减50大卡时,该车随机手采热值参与取值;所有参与取值的随机手采热值、水分及硫分算成一个综合抽采平均值,综合抽采平均值再与入厂机械采样热值进行对比结算,吨数按照参与取值的综合手采车辆总净重的5倍计算,吨数从当日其他结算序列扣减,当日总进煤结算量不变。②当天来煤未进行单烧:单车随机手采热值≥入厂机械采样热值减50大卡时,该车随机手采热值不参与取值。单车随机手采热值<入厂机械采样热值减50大卡时,该车随机手采热值参与取值,所有参与取值的随机手采热值、水分及硫分算成一个综合抽采平均值,综合抽采平均值再与入厂机械采样热值进行对比结算,吨数按照参与取值的综合抽采车辆总净重的15倍计算,吨数从当日其他结算序列扣减,当日总进煤结算量不变

九、关于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自动成交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交易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十、其它事项

燃煤单烧约定:燃煤单烧前,买方通知卖方到厂对单烧批次燃煤及单烧过程进行签字确认,签字后表示卖方认可买方入炉燃煤化验结果;如卖方接到通知不予到厂确认,视为卖方对买方入炉燃煤化验结果无异议 ,后期如有争议不予复检。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正常执行,如因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按照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因煤炭价格变动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煤义务的,买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一经签署,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变更或解除提出方需出具书面信函,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重新签订新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2、签订合同前,卖方应准备充足可靠的煤源,并按照买方日常调运计划,提前做好拉运前准备工作,如因现场需要买方调整调度计划,卖方需按照调整后的调度计划保证拉运。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卖方有掺假作弊等行为的,买方有权中止合同,要求卖方纠正其违约行为;若卖方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4、卖方必须遵守买方安全、环保管理及有关廉洁的各项规定。 不可抗力免责 本合同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 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煤炭量质争议,供应商在收到公布指标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务必提出存样内部校验申请,填写《燃煤存样(内部校验)复检申请表》。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卖方认可买方公布的化验结果,日后不得再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内部校验结果空干基高位发热量高于原公布的低位发热量对应的高位发热量且偏差大时,卖方可填写《燃煤存样(外出送检)复检申请表》,燃煤存样外出送检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或同级别的化验单位,费用(包括平行干扰样)由供应商承担。 2、原公布低位热值的最终复检结果,首先应根据复检的水份进行热值折算。折算方法为:最终公布的水份与复检的水份比较,复检的水份每降低1%扣除复检热值70卡/克折算成最终复检热值。折算后的复检热值和原公布热值偏差<±200kcal/kg时,仍然以原公布的热值为准;偏差≥±200kcal/kg时,取折算后的复检热值和原公布热值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3、全水份不予复检。 4、空干基硫份内部校验结果和最终公布的化验结果偏差<±0.1%时,以最终公布的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0.1%时,卖方可填写《燃煤存样(外出送检)复检申请表》,复检结果替换原化验结果,按照合同第四条第2点规定重新比较选取最终结算硫份。复检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如卖方对空干基硫份没有提出复检申请,且未填写《燃煤存样(内部校验)复检申请表》,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5、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少参与交易商户数:3户
    允许基价出价

十一、联系方式

委托企业:杨凯 15235842292

交易中心:李泽昂 18636946003

交易中心金融服务中心:魏羿

电话:0351-6829967 15383519356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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